一、被索要是否属于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所明确阐述的内容,行贿罪是指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此条例亦特别明确表示,倘若因为遭受勒索而对国家公务人员赠与财产,并且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的话,那么便不能基于此而判定其构成行贿罪。所以,若有人在遭受勒索后向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财产赠予,然而却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那么依照本法,此时的行为并不足以判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被索要回扣属于行贿罪吗
1、提供回扣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行贿罪。这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或给予大量财物,或者其通过各种名义的回扣及手续费向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支付,达到一定数额时,便可被判定为行贿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是由于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财物,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的话,则不能被视为行贿罪。
2、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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