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会被拒赔
在诸多风险事故中,以下几种情况将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首先,酒后驾驶及无照驾驶行为,均涉嫌违规上路,违反了严谨的交通安全法规;
其次,即使驾驶员具备驾证和资格,若其驾驶的车辆未经年检,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此外,若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型号与其持有的驾驶证不相符,或者处于实习期内试图驾驶高速公路,也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
第二项须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则不可进行赔偿。在保险公司看来,当车辆行驶至深度涉水区域并因发动机熄火而停止运行后,驾驶员若强制发动引擎,致使装备受损,此举则视为操作失误所致,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对于许多车主自行加装的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保险公司明确表明不予赔偿。一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不对这些新增设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不能得到理赔的情况是,部分零部件的丢失,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若非全车失窃,仅仅是上述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担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以“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作为除外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汽车遭受意外事故后,如存在他人过失,千万不要轻易选择放弃追责和索赔,因为这就意味着您同时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无论是根据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条款,皆有此类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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