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结案流程
处理交通事故的结案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我们希望当事人能够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通过调解解决矛盾。若能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由交警部门提供的《调解书》,并到交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其次,如若未能成功调解,但双方已达成与赔偿相关的共识,也请到交警部门完成结案手续;
最后,如果调解最终失败,建议填写《调解终止书》以示结束,并且明晰告知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交通事故结案责任收有哪些内容
在公安机关调查完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后,他们必须依据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判定。交通事故责任可以被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以及无责任这五种类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的结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之下进行协商和解,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同时签署《调解书》以及前往交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其次,如果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样需要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最后,如果调解最终宣告失败,那么需要填写《调解终止书》,并且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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