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信息罪立案标准
关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出售或提供他人犯罪用到的行踪轨迹信息;
(2)明知或疑似他人犯罪行为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幌子,仍提供售卖相关服务;
(3)非法收集并出售五十条及以上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情况等公民个人信息;
(4)累计非法收集五百条及以上的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和交易等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个人信息;
(5)累计非法收集和出售五千条及以上除上述信息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6)虽然单次收集不符合前述标准,但累积符合标准的;
(7)涉及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
(8)在工作或服务期间收集并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且数量或价值相当于前述标准的一半以上;(9)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或被行政处罚的历史,再次进行此类行为;(10)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信息罪量刑标准,一定会坐牢吗
关于非法出售、购买及交换个人信息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来裁量刑罚,具体规定如下:若侵犯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将会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而对于所犯之罪行特别严重者,将面临3至7年的有期徒刑惩处。
此外,对于在公务职责执行过程中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将因应具体情况予以加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准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况:首当其冲是故意销售或是提供任何能够揭示出相关人员行踪轨迹等重要隐私信息;其次,明知道对方已经涉嫌犯罪行为,却仍然向其提供个人信息以供其进一步犯罪活动使用;再次,未经授权而非法获取并贩卖超过50条涉及敏感内容的个人信息或者是超过500条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此外,如果累计非法获取和贩卖的信息数量达到5000条以上,也将被视为触犯此项法律;虽然单次行为未达上述标准,但是累积起来达到标准者同样会被追究责任;最后,如果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收益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那么也将被视为触犯此项法律。在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而获取并贩卖个人信息,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如果存在犯罪前科记录,那么也将被视为触犯此项法律。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将被视为触犯此项法律。这些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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