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起征标准
现行之法律条款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须依据相应比例进行征收,法定税率即为25%,并无起征点之规定。值此之际,国务院于近日颁布了名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重要政策文件,针对中小企业之发展提出了共29项具体措施与建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就税收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指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那些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之小型微利企业,依照其所得数额该部分将被以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之中,并按照20%的固定税率支付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针对那些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位于20万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依其所得数额该部分同样将以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之中,提请纳税人关注遵守文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二、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向股东或投资者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由于税收义务逾期未履行而产生的滞纳金;
(四)按照法律程序所遭受的罚金以及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五)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外的其他捐赠支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在其年度盈利总额中可以提取不超过12%的比例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尚未经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各项准备金支出;
(八)与获取收入活动无直接关联性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为25%,并未设置起征点。然而,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应纳税所得额将按照50%的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收。而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企业,则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敬请广大纳税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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