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有权变更土地性质吗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抑或是村民委员会租赁农村土地,则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对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之土地进行所有权形式的变更。需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并非易事,须得依法获得审批通过,且履行相应特定程序。鉴于我国农业从业人口众多,部分地区某些繁盛之村庄甚至包含多个组织单位,例如生产队与村民小组等,进而导致村内土地由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属各自所有的现象。
然而,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应为公有制形态,任何对土地所有权的随意变更均属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村委会有权拆除村民的房屋吗
其次,针对那些违反建筑规程、设计规范或其他相关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政府有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地方行政机构并没有权力去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属性。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转换都应该经过法定的批准并且严格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我们的国家构架里,土地应当固守公有制的形式,不能够任意地更改其所有权。尽管农村地区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土地的公有制性质是绝对不允许被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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