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走对方保险,保险是怎么支付
如需支付款项,遵循如下步骤:
(1)首先,由负责承保强制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额度范围内承担赔付职责;
(2)若仍然存在不足的款项,则将由负责承保商业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
(3)如果仍有未获赔付的款项,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行为方进行赔付。当被侵权人或其近亲提出请求,要求负责承保强制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精神损失时,本院应当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走后报警算不算肇事逃逸
在发生公路交通事故之后,倘若当事人选择自行离开现场或是对其所驾或所弃车辆进行了移动并且有意隐藏行踪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便其事后主动归案并向警方报案,也依旧被视为逃逸行为。根据现行法规,公路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实际上是指当公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为了规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故意驾车或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甚至可能秘密潜逃或躲藏起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解决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保险赔付款项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如下详细步骤进行操作:首先,由承担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其责任范围和额度之内进行理赔;其次,对于未在前述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得到赔付的部分,则需由承担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付;最后,如果仍然存在未能得到完全赔付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剩余的款项将由侵权行为责任人进行赔偿。倘若被侵权方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要求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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