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定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所谓情节严重,即行为人所从事的聚众扰乱行为已经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从而导致这些机构的各项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并进一步引发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这里,我们应该理解为无论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机构的正常工作、生产乃至营业、教学或者科研都陷入停滞状态,还是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害,这两项要素都是必须同时存在且缺一不可的。对于前一点来说,它直观地呈现出行为人的扰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后一点,则是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性存在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怎么判定是否为强奸罪
1.该罪名所涉及的主要客体为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权益。
同时,其客观表现形式需要有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使女性陷入无法抗拒、不敢抵抗、未知反抗等状况,并趁此机会实施不道德的性行为。
2.作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自然人,即已满十四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类罪行通常表现为故意为之,且带有明确的性侵意图。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受害者的个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受害者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严重犯罪。强奸行为的核心在于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即在受害者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说,这种行为是通过违反受害者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受害者的性的自我决定权是否遭受侵害或威胁,与其自身的意愿密切相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受害者的意志时,才能视为其性的自我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威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判断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该行为是否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日常运转产生了严重干扰,从而致使其各项业务无法顺利实施;其次,该行为是否由此引发了重大财产损失。这两方面因素相互关联且缺一不可,前者彰显了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后者则客观地反映出实际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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