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是什么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在于纳税人真正占据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这也是税务机构实际统计并核算应纳税款的主要依据。换句话说,税务部门将基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范围,依照现行法规所设定的税额标准,进行精确地计算应缴纳的税款数值,向纳税人直接收取土地使用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非单一的数字,而是通过以下多项方法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等特定区域内,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体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简称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费缴纳,
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涵盖的征税范围便相应地明确为: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内的应税收税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对于土地使用税这一税种而言,其征税基础是纳税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土地面积。为此,税务机关会根据此数据进行精确核算,以确保税款金额的准确性。在具体计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的税额标准,对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范围进行全面评估,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应缴纳税款的数额,然后依法征收。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非仅由某一个固定数值所决定,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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