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职能过程中,若对某些案件存在不足之处,皆有权利责成公安机关进行额外的深入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身进行侦查工作。
然而,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补充侦查,此类案件必须在一整月之内完成。为了确保补充侦查的质量和效果,补查的个数以两次封顶。当补充侦查结果移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需重新评估审查起诉期限,同时,如果该案为第二次补充侦查,且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满足起诉条件,则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补充侦查可能出现的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方面,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终结,在检察院审查过后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此时,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返还给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又或是进行自我侦查,必要时候还可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但另一方面,若检察院自己完成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就无法将案件交还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于被返还至公安机关的案件,他们须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整;而对于检察院自行发起的侦查行为,他们需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其次,每次补充侦查都只能进行两次。不仅适用于所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同样也适用于检察院决定收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事件。最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经检察院审核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资格,那么检察院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举意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提升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首先是根据获得途径划分,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以及传来证据两种类型;
其次根据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有罪证据及无罪证据两大类别;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又能分为言辞证据以及实物证据两类;
另外还可以根据证据的效力来源,将其分为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具体说来,刑事诉讼证据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证;二是书证;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是鉴定意见;七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检察机构在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针对相关疑点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直接进行自主的侦查活动。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且这种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如果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罪名,那么检察院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此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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