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组建业委会需具备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首先,小区住户人数需达到全体居住面积50%及以上;
其次,首套房屋物业交付使用需满两年,且实际入住率必须超过总户数的三成;
最后,要求在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三年后方可启动组建业委会的程序。此委员会作为物业主人们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机构模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委员会可否追讨前债务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从通常角度来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主管理小区内各种事项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并非直接针对债务追讨的事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作业主自治团体,也有可能会涉足与债务相关的问题。
首先,若前述债务与小区公共事务存在紧密联系,如拖欠的物业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所有业主进行追讨。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采取行动的初衷在于保护和促进整个小区的共同利益。
其次,如果前述债务属于业主间的私人借贷纠纷,与小区公共事务并无直接关联,那么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并没有权利直接插手此类债务的追讨工作。对于这类债务纠纷,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债权人可自行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委托律师进行追讨。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业主委员会在进行债务追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为具备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该小区内必须有居住区域占据总面积的50%以上;其次,首批物业交付使用满期已达两年并且实际入住比例要高于全体住户总数的三成以上。另外,正式提出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时间也必须在上述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期满三年之后方可启动相关流程。业主委员会乃物业所有者共同就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展开直接管理之机构,其宗旨在于营造业主之间更为紧密的沟通环境并增进协同合作效力,从而实现小区整体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共赢局面。只有严格遵循以上所述条件,方能确保业主委员会高效运转以及小区治理品质的优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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