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赃几十万
若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购买贼赃,此行为将不负刑事责任,无法遭受法律定罪,但务必提出的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否则可能触犯掩盖、隐藏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之法律规定。反之,若明知或理应知晓所购物品为赃物却仍然进行交易,那么便涉及到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需上交罚款;情况特别严重者,甚至有可能须承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缴纳罚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电信诈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由于此类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特定案件中,若被证实存在协助诈骗行为的确凿证据,仍可基于其严重性而被认定为犯罪,并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以下是关于"帮信罪"具体的量刑标准:
1)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者;
3)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4)对多于三名被害人进行帮助行为者;
5)两年内曾经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遭受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极为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或超过五种(或五张)以上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或超过二十种以上者;
9)其他具有严重情节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倘若不幸购买了赃物,那么尽管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对此事确实毫不知情。反之,便有可能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购买赃物之事心知肚明,那么这就会演变为犯罪行径,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应的罚款等处罚。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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