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严格意义上来说,主体法适格性即指构成行政行为的各类组织均需具备行政权能以及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能力。唯有拥有行政主体资格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方被视为合法有效。关于行为主体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标准:
(1)行政机关合法性,即实施某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须经合法设立且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性,行政机构通常需借助工作人员具体履行行政职责,而这些员工亦需符合特定规定条件后才能施行使行政權力;
(3)委托合法性,此则涉及在行政机构为履行其公务需要时,能否依据相关法规向各类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乃至个体公民予以行政事务执行授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乃指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行政行为,由于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相关有权机构进行依法撤销,从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则指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中某些内容因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而需要加以调整修改。有权实施这些变更操作的机构及其职权范围,与拥有撤销权的机构大体类似。
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力,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予以变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所谓的主体系合格性,就是指在作为行政行为构成要素之一的组织层面上,是否应该具有行政职权以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通常来说,仅仅只有那些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方能够被视作是合法且有效的。具体来看,其合法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这意味着行政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设立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其次,人员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求,方能行使他们的权力;最后,委托的合法性,也就是行政机构是否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或者个体公民赋予他们权限来执行某种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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