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一个月冷静期有一方没来怎么办
为了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我国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了关于夫妻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若有一方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而另一方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表示反对或者反悔,则可依法向该婚姻登记机构书面撤回其原先的离婚申请。但是,在此情形下,须待该三十日内届满后,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并由婚姻登记员在离婚证书上签名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一人一个孩子女方还能要抚养费吗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通常会商议并确定由哪一方具体负责对其所抚养的孩子进行养育和培育,而另一方则负责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如果抚养人因为特别的原因而遇到困难时,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请求,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抚养费用支持。针对子女方面,其有权以增加抚育费为诉求,其中情形包括原始设定的抚育费金额无法满足孩子实际在当地生活所需的标准、或者是孩子遇到了严重疾病或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实际所需的费用已经超出了原来约定的抚育费额度等,此外还有其他合理且适当的理由都可作为寻求抚育费增加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了离婚登记的申请,则另一方可在法定时限的最后30天内实施撤销申请的行为。并且,在该期限制满之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并经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亲手签名确认,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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