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才能取保候审吗
(1)若公安部门所掌握之证据确凿充分且足以作出定罪量刑决定者,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承认其罪行,皆不会改变案件处理结果;
同时,公安机构通常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2)在警方已经掌握部分证据并以轻罪为辩护策略的情况下,嫌疑人主动认罪将成为首要考虑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则恐面临较原应受罚更为严重的制裁。具体事宜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以确保流程稳妥无误。
(3)因此,取保候审申请并非仅限于认罪者方可提出,惟在被判定有罪时,认罪方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若认罪后依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许可,即意味该犯罪分子并不具备取保候审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认罪才能取保候审么
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并非一定需要被告方承认有罪。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强制措施,规定被指控人或被告在未被监禁的状态下,可等待最终的法律判决。关于其是否适用以及如何进行评估,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该法第67条明确指出,对于可能面临管制、拘役等刑罚,或者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则可以考虑实施此项措施。因此,是否承认有罪并非申请取保候审的必备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管被告是否真诚地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只要经由公安机关切实掌握且确认了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确凿无误,那么对案情的处理结果便难以更改。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公安机关享有权力来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如果在警方已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能够主动地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无疑是最理想的解决途径。然而,若被告拒绝坦白认罪,他可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惩罚。虽然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仅限于已向司法机关认罪伏法的被告,但是当他们已被判罪时,自愿承认罪行便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之一。假设被告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勇敢地认罪,但却仍未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那么可以断定该犯罪分子并不适宜接受取保候审。出于专业角度考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委托相关的律师以确保整个取保候审审批流程的精准实施以及无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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