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女儿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依法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一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止或者消失。在必要情况下,当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责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且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将不受任何限制。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子女已不幸离世或丧失了抚养能力,其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同样需要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无任何争议可言。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成年人而言,若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或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他们的父母仍然享有提出索要赡养费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具有经济实力的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来说,倘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责任人已经过世或者丧失了抚养能力,那么这些后辈们亦应承担起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照顾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儿子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一样的吗
在法律所规定的范畴内,儿子及女儿所承担的赡养父母之义务皆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此种义务涵盖了丰富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对父母在经济层面上的扶持,即需满足他们在生活中所需的各种必需品以及支付相关的生活费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在日常起居方面、精神层面以及情感层面上充分尊重、体贴并关爱自己的父母亲。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拥有经济承担能力且达到法定年龄层次的子女而言,无论其性别为何、婚姻状况如何,只要父母在需要他们进行照顾的时候,他们均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直至父母去世为止。为了保护被赡养人士的合法权益,当子女违反赡养义务从而导致无劳动能力的,或者陷于生活困顿的父母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时,这些父母有权向子女索取赡养费用。针对此类拒绝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行为,可以通过发动诉讼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若是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导致触犯刑法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此项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有所中断。若子女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其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讨赡养费用,并且此类诉讼的时效性并无任何限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亦须承担起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赡养父母乃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子女本身的经济状况如何,他们都必须为自己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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