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下,支付结算金额成为了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确定其相应刑罚量的关键性衡量标准。因此,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在量刑环节将主要依据犯罪分子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作出裁决,同时也会对其他相关的量刑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量刑标准
就“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所涉及的刑事处罚而言,具体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即对被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其次是针对单位的处罚措施,即对涉及此类行为的机构处以罚金惩罚,并且对该机构中负有主要责任以及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最后,针对那些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进行犯罪的人,若他们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且情况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当前我们所遵循的法律系统里,支付结算的实际金额被视为决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以及相应刑罚轻重程度的关键参考点。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时,各级法院的审理人员会以涉案支付结算的实际金额为主导,同时结合其他各项可能影响量刑因素的情况加以综合评估,以此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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