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角度看行政处罚权的特征有哪些
1.无论是何原因,做出行政处罚决策以及执行处罚措施的唯一合法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行政机构。这意味着,除了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2.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那些被认定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指违反了行政管理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主要针对对象通常是那些被视为已经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普通民众等各类社会群体。
4.行政处罚作为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通过对违法者施加直接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方式,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纠正。这种行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主体因为自身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还涵盖了相对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核心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通过直接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式,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纠正。这种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并且由特定的行政主体负责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能够产生惩戒效果的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从法律角度看劳务用工协议书算不算合同
在法律层面上,劳务用工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原因在于两者存在质的差异。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共识性协议;
然而,劳务合同则主要是指由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基于提供劳务这一特定内容而签署的协议。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深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行政处罚乃特定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予以裁定及执行之措施,且仅适用于违背行政法律规范之行为。其所针对之主要目标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从根本上说,行政处罚的实质在于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通过对其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以达到惩戒与矫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备强烈的强制性与制裁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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