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不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实施逃逸行为的情况,保险公司仅对交强险部分负有赔偿义务,而不会支付商业险方面的款项。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的法定情形;
其次,若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即使车辆购买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强制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定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商业险部分,同样遵从上述原则,即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所带来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因此,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一项无效的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汽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赔偿责任必须由肇事者自行负担。只有当救济基金管理机构可能需要为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支付丧葬费、部分或全部医疗救援费时,才能进行垫付。一旦完成垫付款项,该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者逃逸所造成的行为不仅会对商业保险的理赔产生重大影响,同样也不会对强制性交通保险的赔偿额度造成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照强制性交通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逃逸行为只会对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因此,投保人只需对因逃逸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理由拒绝全额赔偿,那么这无疑是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使得该条款失去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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