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护令是打110申请吗
在遭受家暴侵害时,受害者须向其常驻地区、加害者常驻地区或者家暴事件发生之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倘若当事人由于受制于强制性手段、恐吓等因素而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可由其近亲、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人身保护令申请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同时符合如下所列条件:需具备明确的被申请人身影。
具体来说,申请人须清晰地指明实际侵害自身安全与权益的特定个体。
其次,需拥有具体且明确的请求内容。申请人应当向法庭详细陈述期望由其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靠近、接触甚至是任何可能产生危害行为等。
另外,还需考虑到均遭遇家庭暴力或是正处于家庭暴力直接威胁之中的情况。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实的证据,以证明其已然承受或是现时正处在家庭暴力的险境中。这些证据可以涵盖诸如110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伤势图片、视频录像以及聊天记录等多种形式。尽管通常来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由受害者亲自发起,但是若受害者由于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惊慌等因素,以至于无法自行提出申请,那么其近亲、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甚至是救助管理机构等都有权为其代为申请。对于法院接收到的申请,通常将会在72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裁决或是予以回绝;在情况非常紧迫的状况下,法院通常会在不到24个小时的时间内就做出最终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授权期限一般是持续6个月以内,但是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士有权向其经常居住之地、施暴者经常居住之地或家庭暴力事件实际发生地的相关法院提交个人安全保障命令(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受害人遭受了施暴者的强制、恐吓或者其他某种形式的不当威胁时,他们可能无法亲自提出此类申请;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受害人可以委托他们的近亲属,当地公安局,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救助机构代为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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