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包含多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无法预知且难以避免的突发状况;
(二)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并且他们在此阶段内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代理权;
(三)在继承开始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四)当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所控制时;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各种阻碍因素。
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提起诉讼(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
(三)同意履行义务(即承诺愿意履行某项义务)。这些情况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们都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诉讼时效的设立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消除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的进行需要满足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这一前提条件。
然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明确,那么诉讼时效便不再具有继续计算的必要性,理应予以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启动了诉讼程序;
2、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向义务人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
3、义务人对权利人表达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这三项因素均可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并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况有以下几种,例如提起诉讼、肇事一方主动提出相关要求以及同意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等。这些都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所导致的。然而,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况则是在诸如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遗产分配尚未确定、权利人受到强制控制等客观因素出现时才会发生。这些情况都会使得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其请求权,进而导致诉讼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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