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费用具体是什么
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具体规定:
首先,要求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应当是以金钱或具有确定价值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各类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内容的。
其次,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经到期并且金额明确无误,同时还需详细说明请求的依据以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未到期或者金额不确定的债权,均不得申请签发支付令;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其请求,那么也无法按照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再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应该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是相互的。因此,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只能针对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的情况,而自己并不承担任何向对方履行的责任。
最后,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这里的“能够送达”,主要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至债务人,其中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然而,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进行域外送达,或者虽然在我国境内,但是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情况,则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支付令流程是怎样的
启动支付令申报程序的要求如下:
首先,债权方应当向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初级人民法院提交审批申请书,并须附上相关的详细证明材料;
其次,此番审判工作将由法院资深法官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对,从而决定是否正式接受该申请;随后,倘若法院经综合考虑后确认可以受理该请求,将会立即通知债权方,并且向债务方发送强制性的支付命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时候,必须要确保符合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首先,所涉及的债务必须是属于货币或者有价值的证券且已经到达了其应当清偿的期限,并且债务金额应该清楚明确;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着互相对应的付款义务;最后,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否则这个过程将会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并非属于货币或者有价值的证券、尚未到达其应当清偿的期限、债务金额并不清晰明确、存在着互相对应的付款义务、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手中,或者需要进行域外送达、公告送达,那么就不能够使用督促程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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