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超过3年是否还可以追讨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经超过三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债务人有资格提出不履行其义务的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仅为短短的三年时光,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未能行使其合法权益,那么自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胜诉机会将被彻底剥夺,换言之,其所享有的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转变为所谓的“自然权利”。
然而,若债务人愿意继续履行其义务,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同样地,若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其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欠款超过3年就不用还了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明确规范的内容,诉讼实效时长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主体觉察或理应察觉自己权益受侵害及责任人该承担责任的那日算起。若逾越这三年的诉讼实效范围,权利主体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以保护他们的民事权利,那么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提供相应的保护。
然而,若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至诉讼时效届满超过二十年,在无特别情形发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无法提供保护。因此,即使逾期达到三年的欠款,也并非代表可以不予偿还;除非到了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这个时间点上,而且没有出现任何特殊情况或者法院并未决定进行时效期间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言,如果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即超过三年,那么作为债务人便有权利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这三年之内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失去胜诉的可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会自动转化为所谓的“自然权利”。然而,如果债务人出于自愿而选择履行相关义务,则不得以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为由进行抗辩;反之,如果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债权人就无法再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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