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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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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7 · 1607人看过
导读: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不动产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应提交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已完成登记的,按登记簿记录的地点审理;未登记的,按实际地点审理。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有规定吗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有规定吗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方面,我们应当依照不动产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立案件的管辖权。当因涉及不动产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应将其提交给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针对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情况,应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地理位置作为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进行审理;若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则应将其按照实际存在的地点视为不动产的所在地展开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建设施工合同诉讼律师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之纷争,应依据关于不动产纠纷处理之具体规定,决定其司法管辖。此乃依据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涉及政策性住房销售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等,皆按照不动产纠纷予以明确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由于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新版民事诉讼法则有相应补充:“若不动产物权已经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则其所在地便应当以在不动产注册登记簿中所载明的地点为准;若不动产物权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应当以该不动产物权实际上所在的地理位置作为其所在地。”

此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必须遵守专属管辖原则,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对于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上门不动产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那家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而不能约定其他的法院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争议时,应严格遵照有关不动产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凡是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案件,均应提交至不动产所在地区域内的法庭进行审理裁决。若该不动产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则按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具体地址作为审判依据;反之,若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则以实际所在地为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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