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过度使用代理权所导致的结果如下:当代理人在其所获授之代理权之外,与第三方达成合法协议之时,该代理人必须为这部分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点解释:
首先,作为被代理人,他们具有自行选择的自由,如果被代理人认可并认为这些超权行为对自身有利无害的话,他们有权行使追认权,即自主决定将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影响和责任自行承担。
其次,若被代理人决定对此类越权行为予以拒绝承认,那么代理人就必须独自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
最后,无论这些行为给第三方或被代理人带来了何种程度的损失,代理人都应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怎么处罚
有关滥用代理权之行径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或仅仅部分履行其应负职责;过度行使代理权限;以及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以此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当代理人未能充分履行或仅履行部分职责,且因此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若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共同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施以侵害的话,那么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将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代理人明知其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却依然为之,或者被代理人在得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都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限的过度运用可能致使代理人与非本人意愿下的第三方达成协议,且该协议超越了其原本应有的授权范围,因此需要代理人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此过程中,被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认可代理人的这一越权行为,若被代理人选择不予承认,则相关责任将由代理人独自承担。无论是对第三方还是被代理人所带来的任何形式的损失,代理人都必须全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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