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误工费
在此问题上,理所当然应该给予相关赔偿;误工费,实质上即为对赔偿义务人对于受害人在其遭受伤害至完全康复的这段期间(通常被称为误工时间)之内,由于失去从事常态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实际收入损失的赔偿。
然而,误工费尽管包含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进行承保的范畴之中,不过,只有在受害方可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证明其要求误工费数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保险公司才不得不承担这些费用。在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收入状况的证据,二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保险种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保险类型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保险类别所针对的对象为人身,将被保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作为保险标的进行保障;
其次,是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形式主要针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护,作为有形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其保险标的是有形的;
最后,是机动车辆保险,其保险标的则为机动车的车身,是我国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市场中最为常见且普及程度较高的险种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关于此类情况,理应支付误工费给受害者以弥补其由于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尽管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付款之前,仍需由受害方提供充分且合法的收入以及误工时间方面的证明材料。此类证明材料应该主要包含关于个人收入水平以及误工期间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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