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双方可调解吗
在执行取保候审规定期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若公安机关在判断过程中发现这种和解协议在实质上对调查访问、事实判定以及对相关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产生重大干涉和影响,那么公安部门将会采取决定不进行立案侦查或是撤回原有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双休日放人吗
倘若有关部门于本周五正式批准了取保候审申请,那么被拘留者将有望在周末获得释放。此项刑事诉讼制度中提到的“取保候审”,是指由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施行取保候审的过程当中,被害人和加害者无疑具有缔结和谐赔偿协定的权利。然而,倘若公安部门察觉到这份协定严重影响了案件调查、事实断定以及责任追究等环节,他们有可能会依法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策。这一举措的成立宗旨在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性,避免和解协定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当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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