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吉林省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参照执行的。这一刑事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是在行驶过程中进行追逐竞赛,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依据吉林省当地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来进行确定。举例来说,如果驾驶员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超出了法定的上限,或者是因为其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等情况,那么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导致立案调查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吉林省危险驾驶罪量刑多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危险驾驶的狡辩罪量刑标准限定如下:
首先是当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竞争性驾驶,并出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时,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醉酒后驾车的行为也是被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
再次,如果驾驶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了明确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同样将面临法律惩罚;
最后,如果驾驶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吉林省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追究,主要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为基准,重点是对涉及酒后驾车以及追逐竞驶的严重情节进行立案处理。在具体的立案过程中,我们会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例如,当酒驾行为超过法定标准或者引发了交通事故等情况时,都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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