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属于什么罪
刑事拘留乃是指强制性的处理方式,而非特定罪行类型之范畴。此项措施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采用,主要针对涉及犯罪行为嫌疑人的情况,以对其实施暂时性人员行动自由方面的约束,从而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审查,或者试图销毁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罪者或者涉嫌严重罪行的人员,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实行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并不局限于某一特殊的罪名之上。它主要是为了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在必要时限制他们的人身活动自由,以确保他们不会逃脱司法审查或者破坏相关证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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