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范围包括哪些
(1)关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争议,即各方当事人就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实际物质财产、包括其衍生的利益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之订约事宜、履约行为等所引发的各类纷争。此类保险合同涵盖了诸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2)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争议,即各方当事人围绕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纷争。
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关于信用保险合同争议,即各方当事人就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项所引发的各类纷争,具体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不同种类。
(4)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争议,即各方当事人就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纷争。
(5)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争议,即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纷争。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保险事故必须由第三方造成,并且该事故与第三方的过失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其次,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主要内容即是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财产安全保障。这种保障的具体目标及手段,会依据不同的保障对象和意图来进行考量和区分。以下就是常见的四类财产保险合同分类:
首先是信用保险合同。这是为了应对商业交易中各种潜在的信用风险提供的保障服务,例如,买方或卖方未能有效地完成交易责任之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信用保险合同通常是针对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资产,而当作为被保险方的参与者因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其交易义务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保证保险合同。这个合同主要关注的是在各种保证事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如保证人无法履行其保证义务等类似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通常专注于对被保证人的信用度或者其应有能力的保护,当被保证人由于自身的不足而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使得其权益相关者承受到了经济损失的时候,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依据明确的合同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个是责任保险合同。这个合同的服务宗旨在于保护个人或者组织在各种责任事故中的风险状况,比如人为意外事故、侵权行为等等引发的损失。在这个合同之下,保障的对象常常是被保险人因为这些原因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保险公司便会按照事先协商的合同条款,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这里主要针对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个人及财务方面的损失展开保障工作。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契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会得到充分的评估和考虑,只有在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约定给出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在我国的司法裁判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猎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保证保险合同这几种类型的争议,同时也涵盖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案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所覆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货物运输等各类保险业务;责任保险则涵盖了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多个领域;信用保险则涉及到商业信用保险与投资信用保险等不同类型;而保证保险合同及其代位求偿权问题亦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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