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拒绝刑事拘留
针对各类特定情形,以下为可能的刑事拘留拒否条件:
首先,如果被指控罪犯不存在具体犯罪行为或者相关证据并不充足,不能充分证明其存在严重犯罪嫌疑的,应考虑予以释放;
其次,若犯罪行为性质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也可考虑不予拘留;
再次,若被指控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亦可考虑不予拘留;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同样可以考虑不予拘留;
最后,如果已经对被指控者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且认为无需进一步实施拘留的,也可考虑不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某些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之下,司法机关有权利对涉嫌犯罪之人进行刑事拘留的决定进行驳回或拒绝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或者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以至于并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之时;2.犯罪行为本身较为轻微,可能会被法院判处较轻的刑罚之时;3.犯罪嫌疑人由于身患重疾、怀孕、哺乳等原因而无法承受拘留之苦;4.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疾病或者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5.已经采取了其他更为有效的强制措施,使得拘留不再是必要的手段。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都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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