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年是从被捉的时间还是出看守所的时间
关于取保候审的计时而论,其有效期限并非自获保次日开始计算,而是自申请人与公安机关签署取保候审相关决议的翌日起算。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犯罪嫌疑人为获得取保候审而在公安机构签署的文件规定日期作为起始日期,以精确至某月某日的方式进行计算。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取保候审的时间掌控原则还包括了其可重置性。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于收监期间便已在公安机关申请并得到取保候审批准,但随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仍需继续取保候审,那么该段取保候审时间应当被视为新的起始日期,即自
再次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请问,取保候审的一年期究竟是从何日开始计时,是依照逮捕之日作为参照,还是将释放出看守所之日视为起始点呢?实际上,取保候审的期限应自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的翌日起算,而具体的日期则须依据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时间可以进行重置,例如在收监期间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需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那么此时就需要从再次获得批准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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