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在法律实践中,以下八种情况被认为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畴:
首先,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他们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当中,因为其工作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第三,在提供个人劳务或服务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导致了另外一方受到损害,那么前者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接着,如果商品本身存在缺陷并因此引发他人受害,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承担这一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销售商有过错时,应承担最终责任;若销售商没有过错,则由生产商负责最终责任;
然后,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下,持有机动车的一方通常是要负有无过错责任的;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他人身体损伤,污染者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后,在诸如高空危险作业等涉及高度危险性的领域,其经营者以及实际控制者都将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
最后,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归责于所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当动物致人损害时)也是十分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过错责任乃指行为人在其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并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将过错视为责任的必要条件以及确定责任范围的关键依据之一的责任类别。该责任类型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该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为责任成立的必备要素,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该责任体系以行为人过错程度作为衡量具体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之下,不仅需要深入研究行为人的过错情况,通常也需关注受害者本身的过错或者第三方的过错。倘若受害方或者第三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过错,那么便需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来分配损失,从而使行为人所负担的责任得以减轻甚至可能完全抵销;
最后,过错责任主张以过错作为评判责任范围的基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实践的实际操作中,无过错责任制是主要应用于以下八种特定场景的责任承担方式:1.监护人对于其照看的缺乏/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担任赔偿责任;2.雇主单位对其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引发的人身与财产损失负有赔偿义务;3.个人劳务/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所引起的任何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4.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时,生产商及销售商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者造成的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污染者应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人体健康受损承担赔偿责任;7.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经营者及其实际控制者,对其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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