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超速保险公司赔不赔
以下情形皆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之列:
1.保险事故并不在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障范畴之内;
2.处于等待期期间的免责事项,即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生效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件,保险公司亦可据此不予理赔;
3.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免除责任事项;
4.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5.若被保险人为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严重超员的认定标准
对于严重超载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车型及额定乘员数与实际超载人数进行度量。以大型载客汽车为例,其严重超载的定义是人员数量超出额定乘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实际超出的人数大于等于额定乘员的15人;而中型载客汽车的严重超载现象则是人员数量超出额定乘员的比例达到了或超过80%,或者实际超出的人数大于等于额定乘员的10人。在货运机动车方面,若其运载质量超过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核定的标准,即可判定为严重超载,将面临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当货物运载质量超出核定标准的30%以上,或者存在违规载客情况时,罚款金额则上升至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超载程度超过30%可视为严重超载。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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