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危险驾驶罪的人员有多少
关于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数,我们无法提供确切的数据,因为其具体数目将直接受制于各地方公安机关所审理的案件数量以及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需要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往往与酗酒驾车、追逐竞技等违法行为紧密相连,一经定罪,涉案人员必将承受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可以恢复吗
当被法庭认定为失信之人时,仍有机会得以复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失信被执行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程序删除了他们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相关信息:
1、已全额履行所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2、已经顺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此和解计划已经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确信已全部履行完毕;或者
3、经过民法院公正裁决,决定正式终结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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