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7天满可以取保候审吗
决定能否对涉嫌违法或者被起诉的人士实行取保候审,其衡量标准并非单纯的案件办理周期长度,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法规而定。取保候审措施,一般是针对那些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制裁,同时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嫌疑人而采取的。因此,只需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即可申请取保候审,而无需考虑是否已经超过了37天这个期限。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构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37天是属于检察院取保吗
诚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37个自然日为原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换言之,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法律总计赋予被告方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周期仅为一周。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亦为37日,此期间既包括了公安部门行使职权处理的30日,还涵盖了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的7天。因此,在如此至关重要的37日内,倘若检察院基于各种因素决定撤销逮捕申请,同时被申请人具备符合我国取保候审各项条件的背景下,便有机会从羁押状态中解脱出来并重获自由。由此可见,这37天正是决定被告是否能成功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要特别提醒广大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民及至亲家属或辩护人权衡其中背后的利弊,把握住每一丝可能获取取保候审批准的机遇,尽全力提升申请成功的概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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