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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承在挪用公款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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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9 · 1506人看过
导读:个体工商户因非公有制机构,不涉及公款概念,故在正常经营中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要适用于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因此,个体工商户通常不会涉及此罪名。
个体户承在挪用公款罪吗

一、个体户承在挪用公款罪

个体工商户通常并未涉及到所谓的“公款”问题,这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并非属于国家机关局、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有制机构所组建的一部分。基于此种特殊性,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原则上不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罪主要是为了对那些在公有制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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