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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附带审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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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0 · 2860人看过
导读:当然,审查是允许的。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审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是行政行为利益相关者,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查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有合理解释的,也可在法庭调查时提出;三,法院有权主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审查的吗

一、行政诉讼可以附带审查的吗

当然,是允许进行有关审查的。具体而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适宜采取下列行为来附带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首先,启动审查目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行动方应仅限于经由规范性文件所授权和约束的行政行为所波及的利益相关者,并且其对于该项行政行为已经向法院发起了诉讼申请;

其次,这样的审查应当在第一次审理法庭开启之前提交,但当存在正当合理的解释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

最后,人民法院享有主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行政诉讼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本法赋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执法机构支付赔偿金的合法主张。赔偿请求权人可独立向负责赔偿责任的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或者选择在提出起诉或申诉的同时附带提出赔偿要求。若被申请人依据法规,正式向具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程序,则可在司法诉求中明确列出要求赔偿的具体款项金额、事实依据以及佐证理由等细节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被许可和认可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和条件:首先,提起附带审查之诉的申请人应为与该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应该已经依法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起诉状;其次,附带审查的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之前进行提交,如有合理的原因或者情形,也可以在法院正式展开法庭调查期间同时提出这一申请请求;最后,人民法院拥有自行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展开审查的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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