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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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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0 · 2787人看过
导读:生育津贴按当月单位人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由社保局和医院按比例支付。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视分娩情况而定,难产或双胞胎有额外补助。市级或二级医院分娩的孕妇另获300元补贴。
福州市生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一、福州市生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一、生育津贴:根据法规,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关于产假的具体时长,需要依各地具体规定而定。

二、生育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产前检查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按照固定比例进行支付或结算;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则按已经核定的数额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异地分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未超过预定的医疗费,则将实报实销;反之,若超过该标准,就将按照既定的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者,不论是正常分娩或产后满七个月或上年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五分之一,都将获得一次性的营养补助费用。如果属于难产或双胞胎,其营养补助费还将按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五分之二支付。

四、一次性补贴:在市级医院或二级医院分娩的孕妇,每位孕妇将收到额外的$300元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福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拥有中等偏低收入且住房存在困难的家庭:申请者须为本市五城区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合法公民(农村村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具备在申请日期之前连续居住满三年的记录;

同时要求申请者在本市五城区长期稳定地进行日常工作和生活,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度总收入、资产总体状况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符合市政府所设定的相应准入门槛。

(2)非本市原籍的外来务工人士:申请者须是非本市五城区具有永久居留权或属于该区域内农村村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

此外,申请者必须在本市五城区相关领域提供劳务服务,并且在该地区累计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达六年之久,或者是已经与相关企业签署了有效期长达五年的正式劳工合同,并且在本市五城区累积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至少一周年的持有正规全日制高等教育证书的应届优秀人才;申请者的家庭须在本市五城区具有正常合理的年度总收入和资产整体状况,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尚未拥有私人房产,亦未租赁任何形式的政府公有住房。

(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者须是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省级、市级、县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并已经通过正式考核确认身份的编制内员工;申请者的家庭在本市五城区须具有符合正常标准的年度总收入和资产状态,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没有私人房产,亦未租用任何形式的政府公有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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