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交不起押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规的相关条例六十七条所述,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交纳保证金并非必选项。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可适用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境,然而并未涉及缴纳保证金的必要性问题。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条件,且公检机关判定无需交纳保证金便能保障社会安全和危害可能性,则无需缴交任何性质的保证金。
至于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这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交完押金多久放人
在行为者交付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之后,便可即时释放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将保证金存入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缴交保证金并非强制性的必要条款。只要所提出的申请满足法定条件,同时公诉机关与检查机关对不需要通过保证金来稳固社会安全有共同认知,那么缴交保证金的环节就可以暂时搁置。然,是否需要缴付保证金必须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决策,并且应当向涉案的相关人员明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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