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犯小罪没抓要多久才才没有案底
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个人的案底均无法主动清除。案底即为个人曾经触犯法律或者违法行为的记录。又被俗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对于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的特定表述方式。这些犯罪档案通常会被存放在公安部门予以妥善保管。
《刑法》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如果是诈骗钱有刑事与民事诉讼会不会加重刑期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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