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及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当面临特殊状况之时,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违法者实施先行拘留措施。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类人群:正在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正在执行犯罪任务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的人员;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罪犯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人员;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人员;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信息,身份尚未得到确认的人员;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载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权依法先行拘留涉嫌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这其中涵盖了已开始筹备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他人指控的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犯罪证据的人员、企图躲避稽查或者逃离现场以及可能恶意毁灭证据的人员、身份存疑不确定的人员,以及涉嫌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和团伙性作案等严重情节的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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