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
担保之含义,乃法律通过利用债务人或是第三方的信誉或者某些特定财产,强行要求其必须尽职履责,从而确保某位资格特定的债权人得以实现其所主张的债权的一种制度。担保,作为法律用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本质上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承诺与约束。担保这一概念,内涵丰富且外延广阔,既可称为债权担保,亦可称之为债务担保,甚至还可以被称为债务担保。担保行为往往发生于经济活动之中,若担保人未能如约履行其承诺,则担保人通常会代替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口头担保以及书面担保两种形式,然而,唯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什么是委托鉴定事项
1.当事人所提交之鉴定委托事项,应明确指向“欲进行何种性质以及相关内容的鉴定工作”,而非仅为“期望获得何种结论”之鉴定。在此基础上,后者则属于“预约结论”,乃赤裸裸地欺骗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严厉禁止。
2.鉴定人员仅仅执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确认工作,严禁超越该界限。
3.鉴定材料乃是开展鉴定活动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与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否则将引发鉴定结果误判,此类情况一般不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在鉴定材料送至实验室之前,务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损毁乃至失效等影响。如鉴定材料已经依法经过执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封存,委托方应当原封不动地交付本科研机构,切勿擅自启封。若需了解更为详尽的鉴定业务操作规程,敬请查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4.鉴定费用系指针对某一鉴定委托书提出的相应收费依据。若遇特殊情形(如须进行各类专业性试验检测、需横跨多个领域或测试项目尤为繁琐艰巨等),收费标准有望予以适当提高。故此,收费事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深入探讨并最终协商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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