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合法吗
在实践中,借款方有权对实际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作为借贷交易的参与者,出借方在做出决定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及真实身份进行深入审查,以规避因虚假名义借款所引发的潜在风险,并防止由此可能导致的借款追偿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
此外,出借方亦应妥善保管借据、借款协议等关键借款文件,同时保存与借款方之间的所有通信往来(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以及资金支付凭证,以便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名义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所谓名义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名义投资人为股东且仅承担名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投资人为该公司的真正拥有者及享受投资回报的实体。相当于挂名股东的角色。在此种情况下,名义股东需在内部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外则须承担隐名股东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具体而言,对于债权人、隐名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名义股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若实际投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名义投资人将有必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投资人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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