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能把有罪辩护成无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条的明确规定,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其所代理的当事人作出全面而充分的辩护工作,其中包含了两种主要的辩护方式,即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倘若辩护律师在辩诉过程中能向法庭举证并阐明充分且合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从而有力地证明其所代表的被告人的确是清白无辜的,那么法院在对此类辩护观点进行评价讨论之时,极有可能会倾向于认可辩护律师的主张,进而判定被告人无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总能轻而易举地将有罪辩护转变为无罪辩护,因为法院的最终裁决必须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无罪,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有罪判决。因此,辩护律师能否成功地将有罪辩护转化为无罪辩护,关键在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及其所采取的辩护策略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辩护律师能会见被害人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律师有权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以及通信联络。
然而,若其他辩护人经由司法机关的许可,同样具备与这类人士进行会面及通信的权利。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便可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应尽快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此外,辩护人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利与其进行会面,并可以向其进行调查取证。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诉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稍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全面的法律辩护,其中包括对于有罪以及无罪的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和判断。假使律师能够运用充分确切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方确实无罪,那么法院就极有可能接受并认同他或她提出的抗辩立场。不过,最终做出裁决仍然依赖于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律师如何成功地转变辩护策略,需要全面考虑事实背景和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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