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按程序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实施拘留的人员持有需进行逮捕的观点,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提请其审核和批准。而在特殊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系逃亡状态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情形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针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按照法律程序,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按照哪天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捕之日翌日起算,期间内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计入期间之内。若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因素而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治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特别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重大疑犯,上述期限有可能会被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作为检察机关,应于收到上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出逮捕与否的明确答复。由此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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