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涉案账户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个人在知晓他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之时,依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而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这个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若此类行为是由某个单位所实施的,那么这个单位将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而对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是这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犯罪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项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因此,针对涉及到的账户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它是否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确实构成此罪,那么就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涉案账户是专门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那么账户的持有者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涉案账户只是被用于犯罪活动,但是账户的持有者对此毫不知情,那么账户的持有者或许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涉案金额是指什么
关于案件涉及的金额,主要是根据对所有相关银行账户中的进出款项进行详细统计后所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交易流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涉案账户的资金流入状况。换言之,"入账金额"实际上就是支付结算金额的真实反映。而在特定的入罪标准之下,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判断标准并不需要上游犯罪行为达到确凿无疑的地步,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一百万元人民币就可以满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开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实施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传输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或者进行相关广告推广活动以及支付结算业务协助等,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数额的罚金。至于涉及到单位违法犯罪的情形,则应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处,而对于该单位的管理者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则按照上述条款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若同时存在违反其他罪行处罚条款的行为,则应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较高刑罚标准判定罪名处罚结果。此外,对于涉嫌参与相关案件的银行账户亦须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明确其是否符合犯罪活动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特征,若确认属实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置;反之,如果经调查认定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表示毫不知情,或者仅仅被他人所利用充当工具,那么此类情况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甚至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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