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交到检察院最快多久有消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公诉的案件,通常需要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若涉及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期限。而针对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提交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但如果是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可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案件交给检察院后不起诉还会有案底吗
若在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此类情况通常并无案底产生。案底通常指涉案者的犯罪记录,唯有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对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记录在案,方能生成案底。反之,若是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通常并不涉及案底生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若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存在法定的情形,对其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亦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形,便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检察院亦可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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