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同取保候审在哪里
取保候审是一种司法程序,通常由相关机关即公安部门来负责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皆可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援助措施。这些适用准许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会被判的适当刑期、犯罪嫌疑人物理上的生理状况、是否处在孕期或哺乳期以及羁押期限等多方面的考量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大同取保候审在哪办理
1.当犯罪嫌疑人遭受了公安部门的拘捕并尚处在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阶段时,此阶段应归属为侦查阶段,其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仍归于公安局所有,因此,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请求书应提交至公安局负责该案件的办案人员手中。
2.对于刑事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只需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即可,随后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个司法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系一种司法职权行为,主要由执法机关即公安部门予以执行。在特定情形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皆有权限对具备资格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其所要求的法定条件包罗万象,例如需考虑被逮捕者的实际服刑年限、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妊娠或哺乳期阶段以及已确定的拘留时间等等。更为关键之处在于,提供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整体的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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