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公开的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犯罪的成立需符合如下各项要求:首先,行为人需采取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行径,或者恶意编造虚假言论对他人肆意诽谤;其次,其整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是,倘若诽谤行径并未在公共场合或媒体上公开发表,也就是缺乏公然侮辱或诽谤的性质,那么这类行为极有可能并不符合诽谤罪的法定构成要素。然而,对于是否应纳入诽谤罪的构成范畴,仍须依据实际情形中的各种证据和情节,包括:行为人的表现手法、影响规模、引致的结果及影响等等多项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和综合评判。再者,即便诽谤行为本身并非公开进行,然而由于其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仍旧有可能被认定为诽谤罪。综上所述,是否构成诽谤罪,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没有公积金联名卡怎么提取公积金
即便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亦可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操作。须知,公积金联名卡主要是为了便于职工对公积金的查询及在提取公积金过程中提供资金流转支持,并非提取公积金的必备要素。当职工需要进行公积金提取时,只需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详细填写《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携带申请表连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前往主管公积金事务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即可。例如,若因购买房产需提取公积金,则应备齐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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